一、 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的业务机构,由学生处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 心理辅导中心以解除学生心理困扰,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宗旨。
三、 心理辅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理念,引导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提高大学生社会适应、面对竞争与承受挫折的能力;
(二) 开展个体与团体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帮助学生减轻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三) 实施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工作,为学校开展有关学生工作提供客观资料和依据;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认识自我、改善自我、发展自我提供服务;
(四) 对班主任进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业务培训。
四、 心理辅导中心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 心理适应咨询。帮助在学习、生活与工作等各方面存在适应不良的学生减轻压力,解除困扰,适应环境
(二) 心理发展咨询。帮助无明显心理问题与冲突、环境适应良好的学生增强自我认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能力,挖掘自身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
(三) 心理障碍咨询。为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提供服务,帮助其找到病因,克服障碍,恢复心理健康
五、 心理辅导中心为我校学生提供一下服务:
(一) 个别、团体心理辅导;
(二) 电话咨询、信件咨询、网络咨询;
(三) 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跟踪调查;
(四)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五) 心理健康专题报告与讲座。
六、 心理辅导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二) 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三) 不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四) 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访关系或实施心理辅导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辅导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以及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出现的结果,并与来访者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五) 在辅导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危机干预,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学生所在学院;
(六) 在辅导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辅导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辅导,转介给其他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七) 在辅导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本规定制定与2003年8月,于2006年9月修订)